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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一、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6个月检验一次;
(六)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6个月检验一次;
(七)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二、办理地点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检验机动车的检测场(点击查询)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费
  不收费。
五、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一)机动车号牌号码与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的号牌号码不一致的。
(二)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
七、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行驶证副证签注已满的,可以在检验机动车的检测场办理换证。
    八、住所是指
  (一)单位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二)个人的住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住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记载的地址。
九、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确认机动车,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十、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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